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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浙0784民初1590号

  胡建吐、侯宗莲、武义中弋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华勇与被告胡建吐、侯宗莲、武义中弋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1433号

  周胜进、周菊芬:本院受理原告胡春红为与被告周胜进、周菊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周胜进、周菊芬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胡春红货款2827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56元,由被告周胜进、周菊芬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3001号

  徐培基:本院受理原告李常福与被告徐培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813号

  王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张银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8年11月12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978号

  王林峰、陈年年:本院受理原告陈展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8年11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202号

  林咸国:本院受理原告贾阳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8年11月12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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