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王天富:本院受理原告阮义春与被告王天富为追偿权纠纷[(2018)浙1003民初353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代偿银行贷款本息148899(壹拾肆万捌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林威:本院受理原告李辉与被告林威为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385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月利率按1%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及代理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6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台州市路桥自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2018年7月23日,债务人台州市路桥自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定的《招募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投资人并确定投资回报的方案》及《关于解除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该部分商品房解除后的销售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台州市路桥自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债务,已由本院进行破产清算。管理人提请的《招募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投资人并确定投资回报的方案》及《关于解除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该部分商品房解除后的销售方案》属于变价方案范畴,虽未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但该方案有利于实现破产财产的利益最大化,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台州市路桥自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拟定的《招募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投资人并确定投资回报的方案》及《关于解除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该部分商品房解除后的销售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二、对台州市路桥自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作为代表)拟与出借人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签订的编号为【TXTH-GYZ-2018001-01】的《借款合同》、编号为【TXTH-GYZ-2018001-02】的《监管协议》,本院予以认可。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8年7月26日第3版和第14版中缝刊登的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8)浙0503民初971号,黑体字部分及内文中其中一被告“湖州海信铜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应为“湖州海信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本报2018年7月6日第3版和第10版中缝刊登的浦江县人民法院(2018)浙0726民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