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8月7日
(2018)浙0212民初3030号
朱冰:原告陈崇娇与被告朱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冰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陈崇娇归还借款24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清日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2485号
玉燕、吴宗敏: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海上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们、象山县远洋冻品有限公司、蒋展翔、蒋海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9日9时4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王超文、徐恩琴、陈国平,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407号
王琦:原告宁波永东电器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9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成员为王爱军、陈海洲、王建龙,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1176号
吴昌志、陈志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昌志、陈志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第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1173号
陈云峰、周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云峰、周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第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894号
陈小青、李前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青、李前铺、李上株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第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588号
蒋林、季恭红: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林、季恭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304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586号
符文好、杨加顺: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符文好、杨加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304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584号
吴志奎、幸洪波、吴波: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奎、幸洪波、吴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304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45号
苏燕燕、许景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远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苏燕燕、许景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304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510号
何烟:本院受理原告杨检妹与被告何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338号
潘锡冰、辜金芬、潘锡木: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锡冰、辜金芬、潘锡木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339号
孙斌、王超琼、孙超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斌、王超琼、孙超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469号
吴振黄、张梦、王海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振黄、张梦、王海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552号
程文兵、余名法: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文兵、余名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553号
王先志、王范清、向翠碧: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先志、王范清、向翠碧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619号
刘成杰、方亮: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成杰、方亮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5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4624号
曹军、王长锋: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军、王长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25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2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许统恭的申请,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店老二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1日指定浙江光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店老二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店老二食品有限公司登记股东黄金妹、叶三豹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瑶、范丰盛,联系号码:15988720710、13858822107、0577-56891987。地址:温州市市府路新益大厦A幢8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店老二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1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店老二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店老二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9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的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91之一
2017年12月13日,本院裁定受理被申请人瑞安市远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被申请人瑞安市远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最终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为5139.67元,无争议债权为15363135.95元,该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8月1日宣告瑞安市远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23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新秀丽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秀丽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新秀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7月16日裁定受理新秀丽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7月30日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新秀丽公司管理人。新秀丽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1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680-684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曹晓捷(15967728180)、联系人:周建雷(1505775582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秀丽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9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新秀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11943号
林益金:本院受理原告孙宝欣与被告林益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7民初119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林益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孙宝欣投资款2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0元,由林益金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5440号
柳虎成:本院受理原告朱海峰、汪约芝被告柳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620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到。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3日0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3268号
单夫根:本院受理原告单夫根诉被告蒋月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363号
嘉兴市月儿商贸有限公司、朱蚕明:本院受理原告袁浩与被告嘉兴市月儿商贸有限公司、朱蚕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5632号
陆宗雷、苏永显、顾巍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宗雷、苏永显、顾巍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5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766号
凌荣:本院受理原告钱建良与被告凌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21民初7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958号
湖州市织里兴利纺织品经营部: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市织里兴利纺织品经营部与被告朱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2民初69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006号
沈伟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民事)、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008号
费建娣: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民事)、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941号
陆金明:本院受理原告施小燕诉被告陆金明离婚纠纷一案,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71号
张则斌: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织里冠毅纺织品经营部与被告张则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73号
张则斌: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阿六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则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801号
徐生良:本院受理原告施小新与被告徐生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809号
朱佳伟:本院受理原告施小新与被告朱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