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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

  徐志平(富阳市湖源中溪塑料粒子厂)(身份证号码:330123196709134131):

  你未取得审批手续进行建设一案,执法人员通过上门及邮寄的方式均未能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富湖源 [ 2018] 强拆第1号容如下:

  你户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双喜村中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未经审批建造,属违法建筑。我乡政府已于2018 年7月23 日向你送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你于2018 年7月30 日前自行拆除该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现你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自行拆除。我乡政府决定于2018 年 8月13日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望你自觉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并在 2018 年 8月10日前腾空房屋。

  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人民政府

  2018年8月7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8-08-07 2 2018年08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