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9版:公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黄友永(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南康镇秀峰大道7号附92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7198311230015)你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7月6日在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古林菜场26号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没收药品、器械;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海卫医罚告〔2018〕30号),请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局(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16号)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你有权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8月7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18-08-07 2 2018年08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