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姓名:应娟(杭州市西湖区丁一昕小吃店);
联系地址:西湖区文三路463号;
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应店街镇诸阳村浦坞路500号。
你(单位)因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一案,本机关已于2018年7月2日作出【西城法】强催(法)字[2018]第0001387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该《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17年12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城法罚字[2017]第5102835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伍仟伍佰元整以及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电话:85129299、地址:杭州市文三西路9号402室),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无法直接送达你,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