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779号
黄文德:本院受理原告王泰然诉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在浙GY5606小型轿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泰然损失120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尚应支付110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在浙GY5606小型轿车的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泰然损失365990.36元。三、被告黄文德赔偿原告王泰然损失6327元,扣除已垫付的5000元,尚应支付1327元。四、驳回原告王泰然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项,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黄文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0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泰然负担37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52元,被告黄文德负担3178.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754号
俞金晶:本院受理原告楼东升诉被告俞金晶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353号
杨城震: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昊烽塑料袋厂诉被告杨城震、黄成效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建华、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809号
金文举:本院受理原告徐英诉被告金文举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