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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8月8日

  (2018)浙0382民初5738号

  陈和兵、陈佩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王碎迪、陈和兵、王阿迪、陈佩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3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5772号

  叶丽萍: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和谢婷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258号

  徐佳宁、杨云萍、郑立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诉被告徐佳宁、杨云萍、郑立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4破7号之一

  申请人:温州成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7月26日,温州成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温州成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清偿的财产,亦无法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温州成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温州成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暂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显然亦无法清偿破产费用。故温州成亨机械科技有限以司管理人现提请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温州成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温州成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4489号

  龙岩市耀胜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小敏被告龙岩市耀胜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龙岩市耀胜鞋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货款19324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龙岩市耀胜鞋业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三十日。答辩期满后,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1月13日8时30分,在城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1049号

  周玲:本院受理原告孙祖军与被告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1037号

  苏卫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6511250033):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海昌雅菲妮服装厂与被告苏卫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81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苏卫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海昌雅菲妮服装厂货款28528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以285286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80元;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苏卫娟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苏卫娟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027号

  钱志翔、冯晓伟:本院受理原告陈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558号

  罗得华: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妹与被告罗得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625号

  何福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金朝粉末涂料厂与被告何福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1625号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502民初1161号

  沈江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德清久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凤凰路分公司与被告沈江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 浙050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732号

  徐林强:本院受理原告丁丽娟与被告徐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998号

  施根强:本院受理原告陈宝荣与被告施根强、陈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122号

  朱河山、夏旭琴:本院受理的原告俞佳佳与被告朱河山、夏旭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920号

  郁松强、刘维舫:本院受理的余富龙与郁松强、刘维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734号

  陈锦根: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天门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锦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699号

  戚春雷: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晓青与被告戚春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824号

  吴海平:本院受理原告左三伢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民事)、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847号

  严根荣:本院受理原告史展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民事)、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283号

  李国生:本院受理原告王拯与被告李国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244号

  张成勇:本院对原告费玉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费玉佩货款31 800元及该款自2018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1 246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3347号之一

  王均海、王银杰、蒋安兰: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奇辰竹业有限公司诉你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三被告支付货款496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红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洪波和人民陪审员胡波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9日9时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5799号

  吴俊慧、王俊宏:本院受理原告大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俊慧、王俊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9674号

  胡化春、毛文英: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胡化春、毛文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96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1956号

  方小云:本院受理原告陈苏琴、喻嘉诚、喻嘉豪诉被告温雪书、方小云、周军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方小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陈苏琴、喻嘉诚、喻嘉豪诉请:一、被告温雪书和被告方小云一次性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0元,借款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二、被告周军敏对以上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0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八监区二分监区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4421号

  朱丽妹、朱绍元、朱波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吴功滨、赵娟、龚樟茂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丽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信用卡透支款94405.97元并支付利、罚息(计算至2018年1月16日止为84437.84元,以后按合同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朱波妹、朱绍元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87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朱丽妹负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5163号

  刘建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刘建川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5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建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9031元并支付透支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按合同约定:本金79131元自2017年5月11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23日止,本金79031元自2018年5月24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不超过年利率的24%)。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朱伟锋负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01646号

  浙江奥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与被告浙江飞特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奥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金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陈文明、陈丽春、陈华威、韦凌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01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394号

  吴志康、浙江凯帝家具有限公司、沈志勇:本院受理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志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借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141258.60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11月6日,以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吴三生、赵丽芬、沈志勇、浙江凯帝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志康追偿。案件受理费11296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4816元,由被告吴志康负担,被告吴三生、赵丽芬、沈志勇、浙江凯帝家具有限公司连带支付,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877号

  洪浩:本院受理原告陈理富诉被告洪浩、洪爱君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章素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彩燕、黄建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8-08-08 2 2018年08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