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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被处罚人:李志林,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20124196805046711。

  你于2018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在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长江路910-912号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开展足浴洗浴服务。你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请你自本公告发出起六十日内到宁波市北仑区卫生监督所(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闽江路629号231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仑卫公罚[2018]0047号),逾期即视为送达。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8月8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8-08-08 2 2018年08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