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被继承人楼翠琴(女,公民身份号码:33010219300607032X)、赵银台(男,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3008290232)生前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立有遗嘱,公证书编号:(2010)浙杭钱证字第10708号、(2010)浙杭钱证字第10709号,遗嘱中指定坐落于杭州市缸儿巷43号1单元501室的房产由小儿子赵万春继承,作为他的个人财产。
现楼翠琴、赵银台分别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死亡,赵万春自愿表示接受上述遗产,并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为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持有楼翠琴、赵银台新立的公证遗嘱或足以推翻上述公证遗嘱的有效证据材料,请有关人员于本公告发布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资料向本处主张相应权利。
特此公告。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