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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2312号

  徐金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金女、周晶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金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人民币26189.75元、前期利息947.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本金26189.75元按月利率1.5%自2018年1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周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周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金女追偿。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徐金女、周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6719号

  邱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梁海兵与被告邱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11月29日)。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6%年利率计算);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朱丹独任审判,代书记员苏张丹担任记录,定于2018年11月30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5589号

  宁波捷凯迪气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永明):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区银星气动元件厂诉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558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要求你公司1、立即偿付货款人民币241497.6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72民初1197号

  叶富友:本院受理周根地诉杨斌与你船舶共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周根地请求判令杨斌与你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1457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至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8日8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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