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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726民初2528号

  傅军礼:本院对原告傅虎将诉被告傅军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傅军礼支付原告傅虎将货款201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6%从2018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954元,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2531号

  余崇初: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林与被告余崇初、王超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2531号民事裁定书、(2018)浙1003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林撤回对被告王超兵的起诉。判决:被告余崇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玉林借款本金10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案件受理费361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019元,由被告余崇初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619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5368号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林岳志与被告王伟为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536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7日起按月息1.5%,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至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6718号

  邱海燕:本院受理原告郭正岳与被告邱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11月29日)。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6%年利率计算);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朱丹独任审判,代书记员苏张丹担任记录,定于2018年1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8-08 2 2018年08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