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208号

  周良财:本院受理原告杨堉为与被告周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23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8097号

  钱慧娟、蒋峤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昌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慧娟、蒋峤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8378号

  邱家洪、汪金佑: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傅氏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浙江金顶建设有限公司、赵世河、邱家洪、汪金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8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判令被告邱家洪支付原告永康市傅氏建材经营部材料款4271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自2014年11月30日起按日0.003%支付至本院确定付款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赵世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浙江金顶建设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永康市傅氏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1元,由被告邱家洪、赵世河负担,被告金顶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4437号

  永康市西城子浩副食店: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西城子浩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11月28日上午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东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徐露苗、胡春来、成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8-08-09 2 2018年08月0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