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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隽韬。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643号

  张金星:本院受理原告楼仙翠诉被告张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023号

  张金泉:本院受理原告叶进升与被告张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金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叶进升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10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166号

  季建平:本院受理原告蒋永强与被告季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蒋永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2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378元由原告蒋永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112号

  黄建明:本院受理原告浦江新厦东方蓝郡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建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第1601060007)并协助原告办理解除预告登记手续;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891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459号

  张金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军炜与被告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张金龙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7日上午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8-08-09 2 2018年08月0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