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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440号

  徐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被告徐河偿付信用卡透支本金6750.57元、利息1082.1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89.11元、手续费23.28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郑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日上午09点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6991号

  金菊英:本院受理原告余增美与被告金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11月29日)。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金菊英立即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整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朱丹独任审判,代书记员苏张丹担任记录,定于2018年11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4291号

  方涵璐:本院受理原告徐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02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8年5月24日第8版和第9版中缝刊登的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4民初3440号,开庭时间应为“2018年11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8年8月2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4破26号,内文温州市金豪鞋材有限公司登记股东“倪圆圆、王浩宇、张海燕”应为“任建新、诸葛龙香”,特此更正。

  本报2018年5月16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8)浙0411民初1694号,黑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8-08-09 2 2018年08月0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