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562号
黄春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与被告黄春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56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212号
金仙霞、王正东:本院受理原告徐志勋诉被告金仙霞、王正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杨珊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婉君、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2881号
蔡美琴:本院受理原告陈海滨与被告蔡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蔡美琴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海滨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50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8年4月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950元,由被告蔡美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097号
戴明焱、陈秀琴: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戴明焱、陈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戴明焱、陈秀琴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1110.47元及截至2016年6月15日的利息4036.03元、罚息7933.29元,并支付按本金41110.47元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以月2%为限)自2016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戴明焱、陈秀琴如未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可就被告戴明焱所有的浙J829W2号启辰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被告戴明焱、陈秀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