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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147号

  徐火娇:本院受理原告盛龙与被告徐火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火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盛龙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20000元按月利率1.8%自2017年10月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徐火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210号

  邹海兵、江慧: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邹海兵、江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邹海兵、江慧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1036.19元及截至2017年1月19日的利息452.33元、罚息169.21元,并支付按本金21036.19元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以月2%为限)自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邹海兵、江慧如未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可就被告邹海兵所有的浙JB250S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邹海兵、江慧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269号

  程建:本院受理原告杨荣斌与被告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程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荣斌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按本金25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7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10元,由被告程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8-10 2 2018年08月1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