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10月25日09点30分在浙江省第三监狱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691号
万明海:本院受理原告尤军伟与被告万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万明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尤军伟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万明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5066号
褚秀猛:本院受理原告陈文献与被告褚秀猛为买卖合同纠纷[(2018)浙1003民初506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褚秀猛返还原告货款57370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5346号
林松:本院受理原告林超与被告林松为共有物分割纠纷[(2018)浙1003民初534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王雪莲交通事故赔偿款400000元。由原、被告各半享有,即原告依法分得为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7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5034号
赵群燕:本院受理原告施伟波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503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至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3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882号
王君伟、张巧芳:本院受理原告王坪诉被告王君伟、张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杨珊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婉君、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