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270号
陈文斌:本院受理原告杨荣斌与被告陈文斌、周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文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荣斌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3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7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周树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80元,由被告陈文斌、周树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583号
张云水、王素玲: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水、王素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云水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979.96元及截至2018年3月1日的利息1980.33元、滞纳金650.11元、预借现金费用10元,并支付按本金9979.96元按月2%自2018年3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被告王素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素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云水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保全费1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10元,由被告张云水、王素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2653号
台州市协盛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瑞祖: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与你们及浙江永固为华涂料有限公司、金如朋、陶素香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被告台州市协盛置业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人民币6921450元,并支付按本金6921450元自2012年12月4日至2016年3月9日止,按本金3460725元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其余被告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郑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