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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低价的豪华“抵押车”能不能买?

执行法官告诉你真相

  通讯员 王楚蛙 林静 

  案例回顾:

  2017年,郑某以自己名下的奥迪A7车(实际价值约60万元)向台州路桥区某银行申请汽车抵押贷款36万余元,并由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因逾期未还贷款,担保公司代偿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郑某返还担保公司代偿款及相应利息。

  案件此后进入到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依法查封郑某名下奥迪车,但郑某及该车却都没有下落。

  几天前,黄岩法院执行局接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称“涉案车辆可能在广西南宁”。执行法官顺藤摸瓜调查发现,郑某在该车抵押登记给银行后,将车辆质押给某典当行,而典当行又将该“抵押车”卖给了远在广西南宁的第三人。

  近日,执行法官远赴千里,赶至南宁执行扣车。在当地西乡塘法院的协助下,定位到涉案车辆在一个汽配城出现。执行人员赶至现场,比对车辆信息确认无误后决定实施执行。

  然而,执行扣车却遭到“车主”于某的强烈阻挠,他先后以藏匿车钥匙、开车堵截等方式拒绝配合执行。执行干警与于某周旋近5个小时后,最终成功将车辆扣押。

  对于某妨害执行工作的行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据悉,于某从被执行人郑某处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车。

  法官提醒:

  抵押车有风险,购入需谨慎。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对于车辆等特定动产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车辆作为特殊动产,依法应办理车辆所有权的登记,才发生权利变动的公示效力。本案中,车辆已办理抵押登记,但仍在被执行人郑某名下。郑某在车辆设立抵押的情况下,仍将该车处分,损害了抵押权人银行及担保方的利益。

  机动车的新购、转让等行为较为普遍,无论是新车的购车人或是二手车的购车人,应在购车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抵押车”具有物权上的瑕疵,执行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购车者购车需谨慎,切不可贪图便宜,而给自己带来巨额损失。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低价的豪华“抵押车”能不能买? 2018-08-13 2 2018年08月1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