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蒋鸿(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石矸南路1组2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6810172882):你非宁波三环医院员工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宁波三环医院签订了为期五年的《科室内部承包协议书》,于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5月9日存在承包宁波三环医院新设立的疼痛科室和该科室所开展的三氧疗法及针灸推拿康复理疗艾灸敷药等业务并以该医院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根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第一条第(五)项关于“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海卫医罚〔2018〕36号),请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局(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16号)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