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刘彩虹(身份证号:510722198109265188,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壶觞村4-35-2号人):
你未经批准擅自在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金帝银泰城6幢520室开展美容服务。本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一万七千元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越卫公罚告〔2018〕01003号)实施公告送达。(具体内容详见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众网通知公告栏http://wsjs.sxyc.gov.cn)。如有异议,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