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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陈仁荣:本院受理原告冯惠忠与被告陈仁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2815号

  孙杰宏:原告余国民与被告孙英、孙杰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8097号

  钱慧娟、蒋峤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昌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慧娟、蒋峤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1956号

  华卫宏:本院受理原告齐大勇诉被告华卫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华卫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齐大勇诉请:被告华卫宏偿还原告齐大勇人民币30000元整,利息3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8年2月7日暂计算至2018年7月7日,实际计付至本案履行完毕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0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7835号

  严红平:本院受理原告朱小平与被告严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2民初17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严红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朱小平借款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7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6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朱小平负担86元,由被告严红平负担22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8-14 2 2018年08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