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童美玉:本院受理原告戚文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偿还款项15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4848号
邓仕昌:本院对原告梅水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802民初48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邓仕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梅水连欠款5400元及其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25民初273号
叶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百泰集团有限公司、胡加正、你、浙江龙游杰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25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百泰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4287114.12元及利息(其中计算到2015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为9341010.43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借款25049414.12元的利息及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借款24287114.12元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据实结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胡加正、叶蓉对本判决第一项在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该本金范围内所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浙江龙游杰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在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该本金范围内所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179元,由百泰集团有限公司、胡加正、叶蓉、浙江龙游杰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中浙江龙游杰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额以103000元为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215179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