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02民初7814号
陈珊珊: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珊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781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3-1号
本院在( 2016 )浙0702执3964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立业纺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8年7月6 日裁定受理金华立业纺织有限公司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指定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1223号金宇大厦11楼;邮政编码: 321000; 联系电话: 0579-83939787、15606794773。
金华立业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立业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0月8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立业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或交付财产。
太院定于2018年10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298号
金香英、徐子秋:本院受理原告韩德斌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德斌在审理过程中,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3民初2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韩德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6元,减半收取382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388元,由原告韩德斌负担(已交纳)。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