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723民初1087号

  邹舍华:原告吴四定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3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邹舍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四定货款20000元及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四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吴四定负担50元,被告邹舍华负担950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874号

  陈鑫彪:本院受理原告李灿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3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鑫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灿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陈鑫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陈鑫彪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2963号

  金初升:本院受理原告郑忠和与被告金初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调对接工作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15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限被告金初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郑忠和货款共计人民币5496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8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24元,由被告金初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8-15 2 2018年08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