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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3162号

  徐梁森:本院受理原告张根生与被告徐梁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调对接工作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06条、第20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限被告徐梁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根生借款本金267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4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18元,由被告徐梁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622号

  金国元:本院受理原告易小河诉被告金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562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君欢、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1月20日上午8时4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365号

  周碧松:本院受理原告宗罗华诉被告周碧松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609号

  黄玉林、黄芙蓉:本院受理原告黄小珍诉被告黄玉林、黄芙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8-15 2 2018年08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