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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4977号

  孙丽华、曹萍:本院受理原告谭玉军与被告孙丽华、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孙丽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至2018年6月12日为30000元)。2、被告孙丽华承担原告债权实现费用9000元。3、被告曹萍对上述二项诉请承担连带担保还款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8年11月26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由审判员冯去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胜平、黄建新组成合议庭审理。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10766号

  高佳林(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8908092413):本院受理原告寿尧锋诉被告高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2017)浙0483民初107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高佳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寿尧锋借款本金363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63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82元,由被告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061号

  泮金鑫、潘航: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市太湖石磨砂洗制衣厂与被告泮金鑫、潘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233号

  沈新龙、沈江: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亭亭与被告沈新龙、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2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8-08-16 2 2018年08月1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