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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判。

  宁波海事法院

  (2018)浙0723民初2119号

  任刚:本院受理原告张建俊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任刚先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计35953.41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报纸公告为准),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2197号

  方卫达:本院受理原告徐增建与被告方卫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3600元,之后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同时负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四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2203号

  朱杨春:本院受理原告徐增建与被告朱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4400元,之后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同时负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四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908号

  浙江锦绣江南实业有限公司:原告项广龙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3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浙江锦绣江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项广龙水果货款61 871.3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也即2018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浙江锦绣江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项广龙保证金1000元;三、驳回原告项广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22元,由被告浙江锦绣江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8-08-16 2 2018年08月1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