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907号
浙江锦绣江南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温华松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3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浙江锦绣江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华松蔬菜货款168 308.2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也即2018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浙江锦绣江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温华松保证金3000元;三、驳回原告温华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376元,由被告浙江锦绣江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903号
浙江锦绣江南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徐达金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3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浙江锦绣江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达金家禽货款4249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浙江锦绣江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达金保证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98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638元,由被告浙江锦绣江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905号
浙江锦绣江南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周绍曰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3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浙江锦绣江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绍曰面食货款17699.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892元,由被告浙江锦绣江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