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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1333号

  周康、杜苏:本院受理原告楼立力与被告周康、杜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23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1破1号

  本院于2018年7月2日裁定受理浙江采丰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企业的管理人。浙江采丰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群益街288号中房大厦三楼;邮编:313200;联系电话:13511257210)申报债权。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采丰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上午9时在德清县人民法院经十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8859号

  金践:本院受理原告金峰与被告金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8813号

  刘开平:本院受理原告方建军与被告刘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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