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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5645号

  松阳县清泉化工有限公司、朱步清: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正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松阳县清泉化工有限公司、朱步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松阳县清泉化工有限公司、朱步清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松阳县清泉化工有限公司、朱步清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3月31日起按月利2%计算,算至起诉之日约为125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松阳县清泉化工有限公司、朱步清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2月13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王小英、丁维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64号

  金菊琴:本院受理原告陈岳高为与被告赵全起、金菊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赵全起、金菊琴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岳高货款15.5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全起、金菊琴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793号

  金向珍:本院受理原告黄来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5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金向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黄来吐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令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金向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02立预1815号

  黄海云: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志琴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第四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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