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5320号
张家文、王妹、徐小华:本院受理原告余赛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802民初532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余赛珍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妹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徐小华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小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家文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立预2317号
虞义文:本院受理的原告赖卸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损失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5108号
徐平:本院受理程云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802民初5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45号
乐清市千宏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石磊: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耀星玻璃材料商行与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路桥耀星玻璃材料商行货款17350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3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8年6月1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淳安县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