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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8月23日

  (2018)浙0304破3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方向标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尚月儿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16日指定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尚月儿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尚月儿鞋业有限公司登记股东李涛、张远涛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戴克峰、郑冰洁,联系号码:13587979269、18858773521。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尚月儿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尚月儿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尚月儿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9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522号

  温州市钱程贸易有限公司、张筱艳、钱达平、陈丽华、钱镭、王飞武、周定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与被告温州市钱程贸易有限公司、张筱艳、金权武、钱达平、陈丽华、钱镭、温州市伊蕾愉涵鞋业有限公司、黄忠清、王飞武、周定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523号

  温州市钱程贸易有限公司、张筱艳、钱达平、陈丽华、钱镭、王飞武、周定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与被告温州市钱程贸易有限公司、张筱艳、金权武、钱达平、陈丽华、钱镭、温州市伊蕾愉涵鞋业有限公司、黄忠清、王飞武、周定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526号

  温州市钱程贸易有限公司、张筱艳、钱达平、陈丽华、钱镭、王飞武、周定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与被告温州市钱程贸易有限公司、张筱艳、金权武、钱达平、陈丽华、钱镭、温州市伊蕾愉涵鞋业有限公司、黄忠清、王飞武、周定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527号

  温州市钱程贸易有限公司、张筱艳、钱达平、陈丽华、钱镭、陈光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与被告温州市钱程贸易有限公司、张筱艳、钱达平、陈丽华、钱镭、陈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7民初4639号

  广州泽亚渔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泽亚渔具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林细仲诉被告广州泽亚渔具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泽亚渔具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8日15时00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91号之二

  根据本院(2017)浙0381破19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务人瑞安市远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现该公司已无可供分配的其他破产财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终结瑞安市远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裁定终结瑞安市远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6000号

  刘耀良(330483199410150037):原告徐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8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为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6日上午10时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1367号

  叶传勇: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诉被告叶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1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8903号

  姚荣海(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003153933)、潘银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5807213933):本院受理原告何铖超诉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姚荣海、潘银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83民初89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528号

  余国建:本院受理原告施权斌与被告余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5112号

  钱平平:本院受理原告赵兴诉被告钱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法院公告 2018-08-23 2 2018年08月2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