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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浙0503民初967号

  曹伟、张兰:本院对原告周永秀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应给付原告货款8万元,本案诉讼费3 270元,由你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563号

  汤鑫:本院对原告陈建强与你及张群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支付原告借款本息12 800元、代理费1 000元,被告张群斌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795元,由你负担,张群斌连带负担14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565号

  汤鑫:本院对原告陈建强与你及车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代理费2 000元,被告车中华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795元,由你负担,车中华连带负担41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破3号

  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裁定受理金华市雷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金华市雷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17时30分前,向上述管理人(地址:金华市丹溪路1223号金宇大厦11楼321000;联系人:金晓晖;联第电话:0579-8393978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指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雷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10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西2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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