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 告 书
甬海卫医催(2018)4号
当事人:沈书桂;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87年1月1日;身份证号码:360428198701011615;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大沙乡横山村马家边1号;文化程度:大专;联系电话:13857868735;经营场所: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古庵村孙家漕19-1;营业执照:无
你尚未履行我局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海卫医罚〔2017〕33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合计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缴至宁波银行湖东支行天之海网点(地址: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大厦一楼)。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海曙区文化路16号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