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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8月29日

  (2018)浙0302破43-1号

  温州市鼎浪鞋业有限公司、吴帆、谷敏:本院根据永嘉县瓯北诚丰鞋底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鼎浪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的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11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破46-1号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8月23日裁定受理浙江宸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邦建设)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宸邦建设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1月1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时代广场商务楼6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王呈祥,电话:1386860903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宸邦建设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3958号

  郑远响、郑立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远响、郑立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浙0303民初39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3日14: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4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郑汉敏的申请,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鑫鑫豆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鑫鑫豆芽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鑫鑫豆芽有限公司股东林展立、伊仁旺、陆斌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戴克峰、郑冰洁,联系号码:13587979269、18858773521。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仁恒玖大厦18层)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鑫鑫豆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2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鑫鑫豆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鑫鑫豆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4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舒美皮鞋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21日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舒美皮鞋厂管理人。温州市舒美皮鞋厂登记股东凌汉登、陈秀华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秦锋、吕林群,联系号码:15858557727、13587864204。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仁恒玖大厦18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舒美皮鞋厂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舒美皮鞋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舒美皮鞋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0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948号

  温州市星际眼镜厂:本院受理原告玉环县雪亮光学眼镜配件厂(普通合伙)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47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康亮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亮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发现康亮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兴东鞋业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8月21日裁定受理康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8月23日,本院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康亮公司管理人。康亮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兵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康亮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康亮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1日前,向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南方大厦14楼;联系人:吴双节(150889339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康亮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8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康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48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鸿润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润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鸿润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8月21日裁定受理鸿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8月23日,本院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鸿润公司管理人。因鸿润公司法定代表人阮秀玲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鸿润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鸿润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2日前,向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福路28号(市府东侧、瑞安日报社边);联系人吴立平(152241385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鸿润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9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鸿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51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方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度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方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8月20日裁定受理方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24日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为方度公司管理人。

  因方度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陈余安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方度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方度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方度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方度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3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隆山东路505号新潮大厦16层;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台富(1380680571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方度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6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方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53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王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朝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王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温州超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8月21日裁定受理王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24日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王朝公司管理人。王朝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12日前,向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吴立平(152241385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王朝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王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55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华尔达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达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华尔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8月21日裁定受理华尔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24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华尔达公司管理人。华尔达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2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125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莉娜(1361661423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尔达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3日上午09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华尔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250号

  钱雪平: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诉钱雪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施柏善已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上诉人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答辩状至本院或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253号

  卢盛强、吴邓飞、卢文成:本院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诉被告卢盛强、吴邓飞、卢文成包装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民终635号

  南浔和孚以虎建材经营部、马中飞: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根林与你们、被上诉人代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民终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法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8-08-29 2 2018年08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