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申请人:张国雄,男,一九五四年八月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219540805123X。
张国良,男,一九六〇年一月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2196001041253。
被继承人:张月兰,女,一九二九年五月十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2192905161225,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因病在杭州死亡。
张月兰生前于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日立下遗嘱并经公证,公证书编号:(2004)杭上证字第365号,指定在她去世后位于杭州市马市街23号2单元401室和杭州市永宁院4号601室两处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张月兰的产权份额由张国雄、张国良共同继承。现张国雄、张国良根据上述遗嘱向本处申请继承上述房屋。现本处通过公告向张月兰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告知上述事项,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张国雄、张国良的继承申请向本处提出异议。如到期本处未收到异议,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出具继承公证书。
本处地址:杭州市清泰街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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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