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3974号
董杰:本院受理原告张彩飞与被告董杰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 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董淑君由原告抚养,婚生子董思锐由被告抚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由审判员陶世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文、人民陪审员朱冬月合议庭审理,定于2018年11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2634号
胡小连、武义力诚日用金属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朱子明与被告胡小连、汤浪涛、武义力诚日用金属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三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四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6269号
连查清:本院受理原告章显跃与被告连查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9:30,开庭地点为本院第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陈帅、孙永道。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283号
董永富:本院受理原告费凤艳诉被告董永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628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5日8时4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814号
于金堂:本院受理原告周恩东与被告于金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应秀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石根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1月29日9时15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