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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6日

  (2018)浙01民终3625号

  黄会访:上诉人黄会访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万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原审原告杭州歌兔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民终3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02民初4252号

  杭州安途斯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7980号

  王国荣、张松、吴杰: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106民初7980号民事判决书。王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国强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张松、吴杰对王国荣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松、吴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国荣追偿;驳回王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4210号

  陈才昌、陈菊伟、杨勤伟、赵雅敏、诸暨市昌美针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0946号

  傅高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康业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傅高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17)浙0106民初109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7186号

  杭州奥洛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兀魅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7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4民催20号

  申请人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1张(该票据记载:票号00100041 23862902,票面金额5500.0元、出票人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出票日期2018年5月22日、出票行杭州联合银行四季青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4)杭江商初字第2199号

  浙江光大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东阳市腾安实业有限公司、张玉倩、顾亚武、宋晖、叶玻、浙江汇瑞投资有限公司、包海强、杨凤梅、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诉被告浙江光大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东阳市腾安实业有限公司、张玉倩、顾亚武、宋晖、叶玻、浙江汇瑞投资有限公司、包海强、杨凤梅、晟元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杭江商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初8195号

  陈水富、郑洪相、赵云峰:本院受理原告李小芳、李为豹诉被告陈水富、郑洪相、赵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4民初81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初8196号

  於建富:本院受理原告李小芳、李为豹诉被告於建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4民初81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初9077号

  陈涛、陈月祥、王亚勤、嘉兴市美克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美克斯海洋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美克斯投资有限公司、顾丹婷、张建芬、何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方忠海诉被告陈涛、陈月祥、王亚勤、嘉兴市美克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美克斯海洋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美克斯投资有限公司、顾丹婷、张建芬、何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4民初90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4民催17号

  本院于2018年6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煤炭测绘院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汇票1张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浙0104民催17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4民催18号

  本院于2018年6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杭州希贤科技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汇票1张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浙0104民催18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初3553号

  潘建明:本院受理霍千盛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浙0104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初3560号

  邬航:本院受理霍千盛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浙0104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初3646号

  张丽忠:本院受理霍千盛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浙0104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4民初2187号

  赵琛、吴君君、范卓俊、张国君、赵桂荣、鲍美珠、杭州鼎俊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笕桥支行诉被告赵琛、吴君君、范卓俊、张国君、赵桂荣、鲍美珠、杭州鼎俊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4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再7号之一

  陈春晖、陈静、陈江烜: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魏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4民再7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再6号之一

  陈春晖、陈静、陈江烜: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魏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4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4民催21号

  申请人苏州杨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1张(该票据记载:票号40200051 30209514,票面金额83000.0元、出票人杭州九天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康牧药业有限公司、出票行杭州联合银行九堡支行、出票日期2018年5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2181号

  朱辉: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2173号

  胡静、杭州香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左芳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465号之一

  沈杰:本院受理的原告沈佳军诉被告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1837号

  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五中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欧来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陈立新、张方、杨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睿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婷英、浙江新广能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祥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五中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欧来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王桂珍、陈立新、戚福妹、于凯杰、杨黎黎、张方、杨琪、陈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218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0398号

  胡根朝:本院受理原告宋海春诉被告胡根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203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205号

  寿雷光:本院原告羊海民诉被告寿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9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895号

  杭州煦途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勇锦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7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983号

  杭州本港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爱培士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本港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126号

  杭州灵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合和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灵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浙0110民初7126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03破10号

  本院根据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绿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8月29日裁定受理创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创绿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10月30日前向创绿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点: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舒波路9号嘉恒广场西区12楼;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邵金;联系电话:13456164748]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创绿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创绿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4日14时在本院(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00号)第十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4876号

  孙曙光、周宁:本院受理原告朱叶君与被告孙曙光、周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法制报刊登公公时间延迟。现开庭时间更改为2018年11月12日下午14时00分,由人民陪审员方红、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地点为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1798号

  李胜震: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诗瑞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胜震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志妃、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11月26日,13时4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8297号

  浙江凯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柯善智、浙江驾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远亮与被告浙江凯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柯善智、浙江驾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志妃、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1797号

  陈警: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诗瑞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警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志妃、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11月26日13时4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1795号

  杨飞: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诗瑞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飞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志妃、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11月26日13时4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法院公告 2018-09-06 2 2018年09月0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