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421民初2960号
周根地:本院受理原告鲍永琪、周根地与被告吴江市腾龙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鲍永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鲍永琪负担。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6988号
海宁融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新城世贸置业有限公司、陈银伟:本院受理原告朱其芳等48人诉被告海宁融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新城世贸置业有限公司、陈银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481民初69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证据副本、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原告诉请要求你们立即支付补偿款541973元及违约金和实现债权费用。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章楚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浩铃、邬伟良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点在本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502民初5651号
赵凯: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华集酒业有限公司与赵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0日10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716号
李连卫:本院受理原告左文清诉被告李连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832号
劳轶:本院受理原告卢敏诉被告劳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