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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503民初2046号

  张伟、张利:本院受理原告于福海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诉讼须知、互联网关于公布裁定文书的规定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487号

  湖州市南浔华昌电子材料厂:本院受理原告罗兴财与被告湖州市南浔华昌电子材料厂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6430号

  童绍炉:本院受理原告秦雪飞诉被告童绍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第三人娄珺申请追加参与本案诉讼,现依法向童绍炉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6430号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第三人娄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7205号

  鲍建祥:本院受理原告金天晓与被告鲍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损失按月利率2%从2017年7月1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11月29日9时5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3518号

  胡小连:本院对原告夏玉婵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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