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7696号
李秀红: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红、梁文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12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李秀红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118738.54元(其中本金78889.19元、截止2018年7月30日利息29887.01元、滞纳金9962.34元),及自2018年7月31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二、判令被告梁文彬对李秀红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朱丹独任审判,代书记员苏张丹担任记录,定于2018年12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7787号
罗素云、黄美君: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素云、黄美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12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罗素云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34673.33元(其中本金29332.05元、截止2018年7月30日利息4005.96元、滞纳金1335.32元),及自2018年7月31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二、判令被告黄美君对罗素云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朱丹独任审判,代书记员苏张丹担任记录,定于2018年12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121民初3066号
赵典余(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雅发巷42号):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宏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典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1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赵典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田县宏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31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7月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