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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10日

  (2018)浙0381破164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温州信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燕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信燕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8月24日裁定受理信燕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4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信燕公司管理人。信燕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2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信燕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30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信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02民初3739号

  沈甫强:本院受理原告周海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02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1583号

  象山宏升建材有限公司、张努东:本院受理原告嘉兴汇昌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宏升建材有限公司、张努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象山宏升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嘉兴汇昌塑业有限公司价款542937元并赔偿损失:以542937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努东对被告象山宏升建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其中431142元及相应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嘉兴汇昌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229元,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3149元,由被告象山宏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姚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5929号

  周忠法:本院受理原告万国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5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936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3民初1767号

  戴力(330411197701143215):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东方丝绸印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戴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3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909号

  张阿强:本院受理原告李斌与被告张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290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008号

  杭州富阳信达包装有限公司、王军火:本院受理原告湖州茂恒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179号

  董阿六:本院受理的原告季小红与被告董阿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039号

  应彪: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应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032号

  于文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于文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706号

  严飞航、王星星: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织里常利布行与被告严飞航、王星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2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085号

  湖州织里诺仙妮床上用品厂、邵汉权:本院受理原告何家忠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502民初2094号

  潘倩、左艳:本院受理的原告尹鑫与被告潘倩、左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 浙0502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274号

  潘文斌:本院受理原告邱连信与被告潘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004号

  钱建、李丽金:本院受理原告吴俊与被告钱建、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604号

  陈林根:原告张建华与被告陈林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林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陈建华货款46000元。本案受理费9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陈林根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885号

  沈永明、朱国荣:原告庄万楼与被告沈永明、朱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沈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庄万楼借款1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2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朱国荣对被告沈永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国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沈永明追偿;三、驳回原告庄万楼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50元,由两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226号

  钱佳明、吴建勇:本院受理原告费方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332号

  朱洪良:本院受理原告凌新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840号

  吴雄跃、田应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吴雄跃、田应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420号

  张烽、夏云峰:本院受理原告段宁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诉讼须知、互联网关于公布裁定文书的规定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140号

  徐明强:本院对原告常熟市金瓯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已依法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11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033号

  谈志芳:本院受理原告张涛诉被告陈利荣、谈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235号

  湖州嘉立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州澳枫数码纺织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法院公告 2018-09-10 2 2018年09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