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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一方拿出翡翠原石要还 一方说不是当年借的那块

还好之前拍了照,并注明了价值

  通讯员 褚天有 章清清 

  一方说这不是原来借出的翡翠原石,一方说这就是。还好法官巧辨真假,最终说谎的一方付出了代价。近日,天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翡翠原石引发的官司。

  2014年,张某购买了一块翡翠原石,并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做玉石买卖生意的朱某。朱某想借张某这块翡翠原石看看,张某同意了。当时,朱某向他出具了一份借条,写明“今向张某借翡翠原石一块重14公斤,价值人民币50万元”,还有亲笔签名。

  谁料,朱某借走翡翠原石后便杳无音讯。直至2018年,久讨不成的张某只好将朱某告上法院,要求朱某归还翡翠原石,或赔偿原石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近日,天台县法院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朱某表示翡翠原石仍在他手中,愿意归还张某,并将随身携带的原石拿了出来。可张某再三辨认后表示,该原石并非2014年交给朱某的那块,两块原石形状天差地别,价值差距甚大。而朱某则坚称,此原石就是张某借给他的那块,且石头重量与借条写明的14公斤吻合。因交付原石时仅双方在场,并无第三人参与,到底该如何判定这块翡翠原石是否就是当年的那块呢?

  庭审中,张某提供了一张借给朱某之前拍下的翡翠原石照片,并提到,他的原石是从朋友老陈处买来的,而他与朱某认识就是经老陈介绍的,可以让老陈出庭辨认。在法庭的安排下,老陈特地从云南赶了过来。经他辨认,可以肯定朱某当庭提交的翡翠原石并非老陈出售给张某的那块。

  结合照片比对、老陈证言,法院认定朱某带至法庭的翡翠原石并非张某出借的翡翠原石。法院认为,朱某向张某借用翡翠原石一块事实清楚,有张某的借条为证,朱某对这一事实也予以认可。朱某返还的必须是原物,不能是其他替代物,除非能取得张某的同意,故判决朱某归还张某翡翠原石,不能提供翡翠原石的应支付原石价款人民币50万元。

  法官提醒,对于出借翡翠原石等价值较大的财物,最好是拍照由借用方在照片上签字予以确认,同时注明出借财物的价值。否则原物一旦遗失,或借用人以次充好,就很难举证证明出借的原物情况,更无法证明原物的价值。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一方拿出翡翠原石要还 一方说不是当年借的那块 2018-09-10 2 2018年09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