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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11日

  (2018)浙0212民初9622号

  覃鹏飞:本院受理原告朱九儿与被告覃鹏飞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催2号

  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绍兴琪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31300051/46344470,出票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出票人为绍兴上虞一鑫针织印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一统针织印染有限公司,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8年2月11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绍兴琪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46344470、出票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出票人为绍兴上虞一鑫针织印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一统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2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绍兴琪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3834号

  钱广、丁小英:本院受理绍兴市上虞联成助剂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604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催9号

  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峡湾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31300051/46344425,出票金额为120000元,付款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出票人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峡湾实业有限公司,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8年2月11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杭州峡湾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46344425、出票金额为120000元,付款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出票人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峡湾实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2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峡湾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催8号

  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杭州峡湾实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31300051/46347701,出票金额为113000元,付款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出票人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峡湾实业有限公司,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8年2月11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杭州峡湾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46347701、出票金额为113000元,付款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出票人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峡湾实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2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峡湾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民初628号

  高永兵、王爱莲:本院受理原告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永兵、王爱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9490号

  田培忠(522422196410051611):本院受理原告刘贞宇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2民初9490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254号

  杨胜啟: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杨胜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79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天立磁性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立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天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8月27日裁定受理天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7日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天立公司管理人。天立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2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路39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邵中飞(13587504155)、联系人:张茜(1826776625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天立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3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天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71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永益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永益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8月27日裁定受理永益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9月3日,本院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永益公司管理人。永益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8日前,向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福路28号(市府东侧、瑞安日报社边);联系人吴立平(152241385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永益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5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顾郁涛、刘亮:原告尚东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0382民初548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式裁判文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8年12月21日09:4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480号

  叶道陆: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叶道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6369号

  浙江利晖纺织有限公司、黄晖:原告温岭市金东无纺布厂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浙江利晖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64993.20元并偿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黄晖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4日上午9时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163号

  李建平、朱水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夏水清与被告李建平、朱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592号

  杨湘丽:本院已受理原告沈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5560号

  闵国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织里新起无纺布厂与被告闵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457号

  张国华:本院受理原告谢新明与被告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553号

  程云:本院受理原告严克明与被告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503民初3137号

  赵震海:本院对原告卢志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支付原告借款55 200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你负担59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117号

  费根娣、王华:本院受理原告杨小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8日9时在本院菱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310号

  孟武泉:本院受理原告朱国英与被告孟武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784号

  朱小明:原告霍运仓与被告朱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朱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霍运仓货款5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5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525%自2018年4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霍运仓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朱小明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187号

  曹建祥:本院受理原告叶卫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诉讼须知、互联网关于公布裁定文书的规定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433号

  钱理明:本院受理原告卢明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3101号

  张国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张国华归还借款本金44920.49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8年5月2日为377.51元;自2018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4.7125‰加收50%计收罚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于二○一八年十二月四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7903号

  虞德发:原告虞汝樟与被告虞德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7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虞德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虞汝樟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8339元(暂算至2018年6月18日,以后按年利率10%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8332号

  叶芝华、赵淼英:本院受理原告范建业诉被告叶芝华、赵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2893号

  方炳青:本院受理原告洪国伟诉被告方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方炳青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洪国伟诉请:被告方炳青向原告洪国伟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411900元(暂从2014年9月30日计算至2018年7月23日,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2895号

  谯明洪、赵桂珍:本院受理原告洪国伟诉被告谯明洪、赵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谯明洪、赵桂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洪国伟诉请:被告谯明洪、赵桂珍向原告洪国伟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331000元(暂从2013年12月18日计算至2018年7月23日,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8-09-11 2 2018年09月1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