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23民初520号
兰溪市三颖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其秋诉你、王菊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3民初52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杨其秋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7024号
林俊俊:本院受理原告罗晚娇与被告林俊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2321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12月20日14时5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408号
方灵安:本院受理原告冯件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的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黄明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石学纲、人民陪审员袁海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2月10日上午9:00在第15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211号
张祖金:本院受理原告蹇强书诉被告张祖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君欢、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2月11日上午8时4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472号
黄如昌:本院受理原告赵胜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任审判长,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张君丹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1月22日14:00在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