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26民初3668号
陈龙渊:本院受理原告杨琴与被告陈龙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2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第15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限被告陈龙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琴欠款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实交249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陈龙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599号
胡建青、李曼曼:本院受理原告胡东东与被告胡建青、李曼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应秀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石根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2月5日9时45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978号
葛莲珠:本院受理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诉被告葛莲珠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章素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彩燕、黄建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2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315号
金初升:本院受理原告郑修训诉被告金初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到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月份银行贷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3日上午9:15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