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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82破10号之二

  2018年6月1日,本院根据李进、隆章深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市梓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经查明,台州市梓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台州市梓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裁定宣告台州市梓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台州市梓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800号

  陈素月、彭素云:本院受理原告金国富与被告陈素月、彭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3800号民事裁定书、(2018)浙1004民初3800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准许原告金国富撤回对被告彭素云的起诉。判决被告陈素月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国富借款本金人民币185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85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6年3月2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0元,由被告陈素月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869号

  罗秋生:本院受理原告李国顺与被告罗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罗秋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国顺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350000元按月利率1.3%自2017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罗秋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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