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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王建军:本院受理原告王鹏飞为与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2018)浙1003民初609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王建军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损失。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580号

  李军、李正根: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李正根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7027.98元及截至2017年10月30日的利息9030.98元、滞纳金2950.32元、卡服务费用60元,并支付按本金27027.98元按月2%自2017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被告李正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正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军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元,保全费5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510元,由被告李军、李正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3631号

  罗雨宝:本院受理原告蔡培岳与被告罗雨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罗雨宝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培岳欠款人民币58000元及利息(按本金58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900元,由被告罗雨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9-11 2 2018年09月11日 星期二